德州新聞網訊(記者董天力)近日,德州市生態環境局天衢新區分局收到上級推送線索,某玻璃加工企業應急操作方案載明應減產50%,但生產用電量數據與應急啟動前持平。
執法人員隨即趕赴現場核查,調取了企業生產記錄及視頻監控錄像,結果顯示:在重污染天氣橙色預警期間,本應停產的1條玻璃加工生產線仍在正常生產,與非應急期間無異。在證據面前,企業負責人承認了未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違法事實。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及《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生態環境部門依法對該企業予以處罰。
這起案件的查處,體現了生態環境監管整合信息資源、綜合分析研判的重要性。面對應急減排清單中各類中小型企業點多面廣的客觀情況,依靠現場核實等傳統手段督促落實應急減排措施,有限的執法力量難以實現全天候全覆蓋。綜合運用在線監控、用電監控、數據篩查和信息分析比對等非現場監管手段,是加強執法效能、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