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減”“優惠”“禮包”,網上買機票、訂酒店時,這些字眼是不是很誘人?但小心,優惠背后可能藏著你不知道的“貓膩”。
案例:訂購頁面暗藏玄機,看似撿便宜實則落入消費陷阱
不久前,王某準備外出游玩,于是選擇在某線上生活服務類平臺購買機票。在平臺的航班訂購頁面顯著位置寫著“機票價格750元”,后面還寫了一句“可享受優惠20元”。王某趕緊下單,并支付了730元票款。
支付后,王某為了確認航班信息,打開了航空公司的官方APP,卻發現自己支付的機票票款其實是700元。另外30元去哪了?王某立刻找平臺詢問,卻被告知,原來自己買的是“機票+外賣權益大禮包”組合,另外30元是“外賣權益大禮包”的錢。
在要求退款并予以補償未果后,王某一氣之下將平臺告上法庭。
說理:捆綁銷售未告知,平臺被判退一賠三
法院認為,該平臺運營方未在用戶的購買界面設置醒目、清楚的提示語,主觀上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故意。且平臺在購買界面標注“可享受優惠20元”,也有“先提價后優惠”之嫌。
在認真審查案件后,法院認為被告平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最終判決退還票款,并給予三倍懲罰性賠償。
針對此類消費陷阱,法官提醒消費者,下單前應仔細檢查,核對訂單明細,確認是否有默認勾選的保險、酒店券、出行券等增值服務,取消不必要項目。假如遇到糾紛,應及時保存訂單截圖、與平臺客服的溝通記錄、航空公司等官方價目頁。若協商無果,可撥打12315或行業監管部門電話投訴,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董建新整理)
法條
《民法典》第490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566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