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山東省民營經濟促進條例》正式施行,山東超1440萬戶民營市場主體迎來更加完善的法治保障。記者從省發展改革委民營經濟處獲悉,《條例》首次以列舉方式,明確禁止在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實施限定所有制形式、設置不合理業績門檻等9類行為,使公平競爭規則更清晰、更透明。
《條例》共8章64條,聚焦民營經濟組織發展中的實際難題,從公平競爭、要素支持、權益保護等多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圍繞民營企業普遍關注的公平競爭問題,《條例》重申并強化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要求及時清理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笆袌鰷嗜胴撁媲鍐我酝獾念I域,包括民營經濟組織在內的各類經濟組織可以依法平等進入。不得以備案、注冊、年檢、認定、認證、指定、要求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準入障礙。”省發展改革委民營經濟處二級調研員陳旭光表示,這一規定的核心是堅決破除各種市場隱性壁壘,讓民營資本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針對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反映突出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條例》從拓寬融資渠道、助企增信、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等方面,明確提出鼓勵金融機構優化信貸服務,合理提高對民營企業不良貸款的容忍度?!霸陲L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符合條件的民營經濟組織首次貸款、信用貸款、中長期貸款支持力度,提供應收賬款、倉單、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質押貸款,提升金融服務可獲得性和便利度。這能有效降低民營企業融資成本、拓寬融資渠道。”陳旭光介紹。
在加強權益保護方面,《條例》著重完善了政府誠信履約機制,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大型企業支付民營企業款項作出了明確約束,并設置了相應的協商調解程序。具體來看,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以人員變更、履行內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情況下以等待竣工驗收批復、決算審計等為由,拒絕或者拖延支付民營經濟組織賬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強制要求以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是《條例》的重要導向?!稐l例》明確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領域投資和創業,參與先進制造業強省建設。同時細化了支持民營經濟組織參與重大項目建設的工作機制,推進基礎設施競爭性領域向民營經濟組織公平開放,引導民營企業主動融入全省重大發展戰略。
優化服務保障方面,《條例》將山東已推行的“企業訴求接訴即辦”“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服務模式上升為法規制度,推動政府服務從“被動審批”向“主動賦能”轉變,提升企業的獲得感與滿意度。同時,《條例》還明確要建立暢通的政企溝通機制和政策跟蹤評估制度,讓政策制定更貼合企業需求。(陳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