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報道
1月25日,海報新聞記者從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了解到,《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經省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創新規定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級及以下級別文物保護單位。
明確分工強化責任,推動構建文物工作新格局。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職責,并對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海關、海警、消防救援機構等職責作出具體規定。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文物的保護、研究、活化利用等活動。強化對文物保護工作的保障與監督,建立全省統一的文物資源數據信息平臺,推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
完善制度加強監管,提升文物保護工作水平。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規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登記公布、文物保護單位核定公布程序,創新提出至少每五年核定公布一批省級及以下級別文物保護單位;創新、細化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和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方面工作要求;強調上位法要求的“先調查、后建設”制度,細化列舉了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禁止性行為;創新規定跨區域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機制。加強館藏文物保護管理。嚴把文物“出口”關,規定文物收藏單位應當加強館藏文物出庫全過程管理,并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安全責任作出規定;對館藏文物退出程序及捐贈人相關權益作出規定;對文物保護管理人員回避作出規定。加強民間收藏文物管理。鼓勵合法收藏文物并加強指導、管理和服務,鼓勵社會力量設立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明確公平對待國有與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對文物銷售、文物拍賣活動作出規定。
細化上位法規定,健全考古管理制度。一是規范考古發掘工作。加強整體性保護,明確地下文物埋藏區、水下文物保護區劃定批準程序,明確發現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處理程序。二是落實上位法規定的“先考古、后出讓”要求,結合山東實踐經驗完善和細化有關工程建設的文物保護前置機制。三是對考古發掘驗收、考古資料整理、出土出水文物保管、發現文物的處置等作出規定。
科技賦能突出特色,促進文物研究與活化利用。加強文物價值挖掘闡釋,著力推動科技賦能,開展山東特色文物保護關鍵技術攻關,促進科技成果和裝備的推廣應用,并以此助力文物資源活化利用。規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文物保護單位應當盡可能向社會開放,推動文物資源與旅游產業融合發展。
明確法律責任,保障制度落地落實。根據山東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對文物保護法關于不遵守工程建設文物保護前置機制的處罰條款進行了細化。對不履行館藏文物出庫全過程管理制度的行為增設了行政處罰,對此,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召開論證會聽取了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強化責任追究。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