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報道
1月25日,《山東省海上牧場條例》(下文簡稱《條例》)經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隨后,山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圍繞《條例》有關內容及貫徹實施情況進行解讀。
目前,國家層面尚無針對海上牧場方面的專門立法,《條例》屬于填補上位法空白而進行的創制性立法,是全國第一件關于海上牧場的地方性法規,將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海上牧場”的定義進行了界定,明確其為集人工魚礁、近海與深遠海養殖、陸基配套、服務保障于一體的區域性新型漁業模式。同時,確立了發展海上牧場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產業創新、陸海統籌、融合發展的基本原則,為各項具體制度和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規范建設運營與產業發展方面,《條例》要求經營者節約集約用海,并依法保護其合法權益,明確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確權海域從事采捕等活動,同時保障非排他性的公益用海活動。引導生態健康養殖,強調依法養殖,禁止使用違禁投入品和投放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鼓勵發展近海多營養層級立體生態養殖和深遠海綠色養殖,支持開展養殖容量評估,實現科學發展。鼓勵發展休閑漁業,明確相關部門對休閑漁業經營活動的監管職責。支持打造全產業鏈,培育區域公用品牌,推動產業深度融合發展。
在筑牢安全生產與生態環保底線方面,《條例》注重統籌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推動綠色發展。
為支持海上牧場發展,《條例》還規定了一系列扶持措施,多措并舉為海上牧場發展提供堅實的資金支持和風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