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報新聞記者 叢萍 報道
3月31日,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該《辦法》自1993年頒布33年來的首次全面修訂,修訂后共7章43條,明確了社區民主決策的重大事項。
《辦法》明確了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定位、工作原則、組成和職責,并對選舉制度作出詳細規定,包括成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組織實施,以及居民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數量、產生方式、回避退出與重新推選等,同時明確了參選人員范圍。
在居民會議、居民代表會議制度方面,《辦法》總結吸收基層經驗,著力完善了議事協商規則,明確了民主決策的具體事項,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約,接受社會捐贈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區服務項目實施、社區公共空間改造、公共服務設施完善等事項,需要經居民會議討論決定或者由居民會議授權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此外,《辦法》進一步加強了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及工作保障。居民委員會日常運轉經費、成員報酬及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規定并撥付;選舉經費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社區綜合服務設施的水、電、暖、氣價格,執行居民價格標準。